工作情况考核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至89分为良好,60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每三年完成一轮对电力质监机构的全覆盖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实施。每年1月,国家能源局公布本年度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分为机构自评、现场考查、结果审定等三个步骤。
(一)机构自评。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的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对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四章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我评价,并填写《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
(二)现场考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会同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有关派出机构组成工作组,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现场考查。工作组应当认真阅读《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熟悉电力质监机构相关情况,并依据《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见附件2)和《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表》(见附件3)进行现场考查和量化评分。现场考查结束后,工作组应当及时向被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反馈现场考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工作组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现场考查工作。
因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开展现场考查的,可以采取视频会议、查阅书面文件资料等形式开展考查。
(三)结果审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对《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表》和相关支撑资料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底前报请国家能源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公布。
第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会同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对该机构的举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
被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向国家能源局提交整改报告。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电力质监机构还应当同时申请重新考核,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或者重新考核的结果仍然为不合格的,国家能源局不再委托其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关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电力质监机构实施。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力质监机构的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物资等资源,保障电力质监机构正常履职。
第十四条 电力质监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文件应当抄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可靠性和质监中心,以及质量监督工作涉及的派出机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法人变更、主要负责人任免、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举办单位变更主要承担质量监督工作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等可能影响质量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事前协商可靠性和质监中心。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考核,加强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电力质监机构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监督范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质量监督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严格区分电力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和举办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或者变相干预电力质监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实施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不得变相收费或者通过开展关联业务收费。
第十九条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廉洁自律承诺和交底制度,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廉洁质量监督书面回访要求,认真核查质量监督专业人员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线索。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与电力质监机构或其举办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专职从事质量监督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在编、返聘、外聘、借用、借调、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人员。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设立独立专职机构承担一定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考核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
2.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
3.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