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机构不能仅以职工未登记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本站 时间:2025/6/5 14:39:12 浏览次数:248 次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机构不能仅以职工未登记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转载来源:建工案例研习 小眼看法

编者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某建筑安装公司诉安徽省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保险待遇案

——按项目参保的,社保机构不能仅以职工未登记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入库编号:2024-12-3-008-004
   
裁判要旨: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的对象为该项目所有职工,在参保期内,未报备登记职工在该项目范围内发生工伤后,保险经办机构以未报备为由拒绝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了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 的天城·莲花广场项目。2018年5月2日,某建筑安装公司办理项目参保,为该工程在枞阳县社保基金征缴中心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人民币192000元(币种下同)。自2018年8月16日起,某建筑安装公司陆续向枞阳县社保基金征缴中心提交了该项目农民工花名册,但其中并无第三人钟某林的名单及身份信息。2018年10月3日,钟某林在天城莲花广场项目工地7号楼搭设二层楼面防护栏时,不慎从3米高的临边处坠落受伤。2019年11月4日,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枞阳县人社局 )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钟某林遭受的伤害为工伤。铜陵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钟某林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壹级,属于完全损失劳动能力。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了钟某林的医疗费等费用。2020年8月11日,某建筑安装公司向枞阳县人社局提交《枞阳县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要求枞阳县人社局支付钟某林的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同年8月14日,枞阳县人社局作出《 告知书》,认为某建筑安装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某建筑安装公司认为该《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枞阳县人社局作出《告知书》。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皖07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建筑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筑安装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皖07行再1号行政判决:维持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又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22日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 20日作出(2023)皖行再2号行政判决: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皖07行再1号行政判决;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 07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撤销枞阳县人社局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告 知书》;责令枞阳县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某建筑安装公司提交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作出处理。

裁判理由

某建筑安装公司系按项目参保方式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的工伤保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的规定,制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同,按项目方式参保是一种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保险制度,保险费用的计算与职工人员变更无关,而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对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统一。该规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按项目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一次性缴纳该次项目保险费,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该项目所有职工。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对钟某林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过异议,某建筑安装公司已对案涉建筑工程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保险费,枞阳县人社局也已经认定钟某林所受事故伤害系其在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且钟某林受伤时间在该项目参保期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钟某林所受工伤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关于施工人员备案登记的问题。《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十三条虽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但该规程并未明确施工人员未报备登记的法律后果,亦无未报备登记施工人员的工伤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主要是为了便于发生工伤事故时进行工伤认定,并未限定保险对象仅以报备登记名单为准,且从即便不具备动态实名申报条件,出勤情况等亦可作为认定工伤依据的规定看,未实名制报备登记并不必然导致不能认定工伤,进而亦不能直接影响工伤待遇的支付。
   
关联索引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13条、第19条 、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

一审: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2020年12月25日)

再审: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7行再1号行政判决(2022年4月25日)

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皖行再2号行政判决 (2023年6月20日)
   
经验总结

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指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非按照通常的工资总额缴纳。这既是对建筑企业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对建筑企业的职工特别是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给予的特殊保护。缴纳项目工伤保险,应覆盖项目中的所有职工。建筑企业应当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的人员为准。因未及时更新人员增减参保手续,未经报备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是否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考虑劳动者是否符合项目参保时间、范围,是否实际参与了参保项目的施工,是否可以确定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等因素,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材料依法予以处理,不能简单以工伤人员未纳入参保名单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也不得仅因建筑企业未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条

1、《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可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追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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