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来源:建工案例研习 2025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民辖63号
原告:张某,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江苏溧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武。
原告张某与被告江苏溧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
张某诉称,2022年5月1日,张某与江苏溧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张某承包施工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楼室内防水工程。后双方结算劳务费200707元,已支付166210元,尚欠34497元。故起诉请求判令江苏溧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张某劳务费34497元。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劳务分包协议书》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2024年8月19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481民初740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建设工程侧重于工程的总体交付,劳务合同侧重于劳务提供。案涉《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甲方责任: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指导、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甲方责任:负责解决乙方的进场施工人员的住宿,……并及时对其进行卫生等方面工作的指导、监督”“若乙方擅自克扣人工工资,甲方将拒绝工程款支付直至甲方监督乙方完成人工工资支付”“如甲方发现乙方随意浪费材料,甲方对乙方采取按浪费材料价格双倍处罚赔偿,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每天工完场清,材料堆码整齐”等。从上述合同约定来看,江苏溧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张某的工作有管理、支配、监督等职责,而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劳务分包合同,法律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劳务分包合同及其主体居于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承包、分包法律关系链条的主干上,而劳务合同及其主体则处于旁支上。本案不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特征,而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江苏溧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溧阳市,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不当。经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分包合同侧重于交付一定的工程建设成果,劳务合同则侧重于劳务的提供。本案中,江苏溧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将融信云澜天第府5#6#7#楼室内防水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张某,并对工程工期、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及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其中,结算方式为:工程经政府部门和融信甲方交付小业主验收后,付至双方核对认可总价的95%,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从上述合同内容看,张某的工作内容侧重于向江苏溧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劳务分包协议书》中约定的江苏溧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张某的监督指导职责,并不等于江苏溧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不能据此认定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盛烨
审判员 贾亚奇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