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案例:实际组织施工、投入人工、对施工活动进行独立管理、最终承担盈亏是认定工程劳务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关键事实证据

来源:本站 时间:2026/1/19 15:43:18 浏览次数:220 次

最高案例:实际组织施工、投入人工、对施工活动进行独立管理、最终承担盈亏是认定工程劳务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关键事实证据

转载来源:工程法律咨询 2026年1月14日,侵删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身份的举证责任与认定逻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对方为“实际施工人”或对此提出抗辩,应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承担相应证明责任。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应综合审查全案证据,重点审查主张方是否提供了实际组织施工、投入人工、对施工活动进行独立管理、最终承担盈亏等关键事实的证据。

实际施工人与劳务班组长/分承人身份的性质区分:实际施工人与劳务班组长或一般分承包人的核心区别在于其是否对施工活动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地位和盈亏承担风险。若当事人(如承包方)在另案诉讼中曾明确陈述对方系其“分包方”并“组织人员施工”,且对方能提供独立核算文件(如工程量汇总)、直接收支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为完成工程开具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则应认定其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法律特征。

当事人自认的约束力与证明效力:一方当事人在另案诉讼中作出的对己不利的陈述或自认,可在本案中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当其在本案中作出与该自认相矛盾的主张时,若无充分、有力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应优先采信其先前自认的内容。

本案适用

证据链的完整性:何某某提供了《工程量汇总》、银行明细、微信记录及代开发票事实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案涉工程劳务部分进行了独立的组织、管理和核算,并实际承担盈亏风险。

某甲公司自认的效力:某甲公司在另案起诉书中明确承认将工程“分包给何某某,由何某某组织人员施工”,该陈述构成对何某某“分包方”身份的直接自认,具有较强证明力。其在本案中主张何某某仅为“劳务班组长”,与该自认矛盾且未提供充分反驳证据。

身份认定:原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何某某系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实际施工人,证据充分,逻辑清晰。某甲公司的主张因与自认及现有证据矛盾,不能成立。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第一,关于何某某实际施工人身份问题。某甲公司在(2022)新3128民初XXX号案件起诉书中主张“其将从某乙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何某某,其后由何某某组织人员施工……”。同时,结合双方形成的《案涉工程工程量汇总》、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认可的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代开发票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何某某系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某甲公司主张何某某系劳务班组长,与事实不符。

案号索引:(2025)新民申4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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